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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招考公务员都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其中年龄和健康这两种就业歧视在招考中占100%。专家建议,应制定单独的反就业歧视法。
这是记者今天上午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主办的反就业歧视媒体培训班中了解的信息。
公务员考试存年龄健康歧视
公务员考试被歧视似乎屡见不鲜,百度“公务员考试歧视”,相关搜索达到16万条以上。
记者根据此前媒体报道整理发现,近一年来,国内五省份的一些地区存在公务员考试歧视这一现象,歧视主要包括年龄和健康。
据记者统计,今年以来,五省份的一些地区招考公务员存在健康歧视,且引起社会热议。
诸如“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参加公务员体检被认定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已经顺利通过笔试、面试的小谢等3名年轻人被拒之门外。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调查指出,同年龄歧视一样,所调查的机关单位中100%存在健康歧视。
《就业促进法》对歧视规定少
《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专门增设了“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这一规定,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研究员、副教授刘小楠看来,体现出很大的一个进步,保证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但刘小楠同时表示,《就业促进法》本身并不是一个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只是设一章节,具体的条款显得笼统,比如没有就业歧视的概念、什么是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另外,还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怎么样算做是就业歧视。
不论是用人单位、求职者、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乃至司法人员无法判断何种行为违反了“就业公平”。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伟也向记者表示,现行法律中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太窄,一些相当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没有法律明确禁止,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实施反歧视法,法律规定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专家建议
反就业歧视应单独立法
刘小楠指出,反就业歧视应上升到法律层次,专门成为一部法律,包括处罚措施、相应的责任等等。
对于具体内容来说,周伟告诉记者,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覆盖公共服务、教育、就业歧视各方面。
另外,用人单位在聘用过程中,对应聘者实施歧视的,应当向被聘用人员赔礼道歉,予以录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这些都应纳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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