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需要法律呼应

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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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国际会计专业,大学英语四级,屏南户籍,女,年龄25周岁以下……”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财政局下属收费票据管理所这则公开招聘启事引发了众多网友关注,发帖网友还戏谑称:“搞笑吧,恐怕只有X X领导的女儿才符合这报考条件。”据记者了解,这次招考的确只有一个人报名,并且因此无须考试而被直接录取。(11月23日《南方都市报》)

看到这则招聘启事,除了叹息一声“我没有一个好爸爸”之外,还能做什么呢?即使招聘单位迫于舆论压力,撤消了这次招聘,又有谁会承担这次“搞怪”招聘的责任呢?当然,纪检部门如果有心的话,可以把这一则招聘启事当作一条反腐“举报信”——查一查以权谋私的背后有多少猫腻。

对就业歧视法律救济渠道的规定,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第六十二条作了直接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把反就业歧视的努力,完全推给了劳动者。但现实问题是,就业歧视多不是明目张胆的,劳动者举证的困难相当大,要想打赢官司基本没有可能。即使对明目张胆的就业歧视,比如上面新闻中的“搞怪”招聘,由于限定报名资格,劳动者即使提出自诉,又必然面对诉讼资格的纠缠。

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的主要方式。就业不仅是个人的事情,也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就业歧视,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反就业歧视,不能仅仅依靠劳动者的自诉。对反就业歧视的立法,早在2003年“两会”上,时任民革中央委员、四川省副主委兼秘书长、全国政协委员的张庆成,就呼吁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一项调查数据显示,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专家深入研究后发现,面对长期和泛滥的就业歧视,国人表现出了集体无意识的麻木,因此大声呼吁:“立法是最大的教育。”面对福建的这则“搞怪”招聘启事,我们也只能再次呼吁:请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不要让劳动者孤立无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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