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介绍

2014-11-10

天津出台了支持创业载体发展、创业者享小额担保贷款和个体经营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以下是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的天津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天津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介绍

12月24日,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为加快各类人员就业力度,天津市出台《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其中包括鼓励九类人员创业、支持创业载体发展、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准予、拓宽创业的投融资渠道、实行税费减免、实施社会保障支持政策、落实创业服务七项政策等。

鼓励九类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创业的,三年内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低保”人员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残疾人创业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最高5000元的补助。复转军人创业的,在享受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天津市相关优惠政策。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两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三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科技人员可用专利等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员,可根据成果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回国留学人员在津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辞职创业的,由同级财政按照本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最高可达到36个月。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创业的,所在单位可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补助标准,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未享受的,三年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创业的,三年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进城创业、返乡创业,其创办的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外来人员在津创业的,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达到一定数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津落户。

支持创业载体发展。为给更多劳动者搭建创业平台,各级政府将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鼓励各类市场和园区等创业载体吸纳新办企业,对进驻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