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海南出台创业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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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海南出台创业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由海南省科技厅、省人才办联合起草的《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近日出台。《实施办法》明确全省将实施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工程,重点面向科技型企业,到2020年在省重点领域、优势产业和重点创新项目中选拔350名具有较强技术研发和经营管理能力,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创业人才进行培养。

《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对创业英才培养工程的工作目标、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培养与政策支持进行了详细规定。

创业英才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与产品属于全省重点支持发展领域,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并在琼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科技创新成效,为海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创业人才。

《实施办法》规定,2012年-2015年将培养创业英才150名。其中第一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10名,为掌握国际先进的科技创新技术,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相关行业领军人才;第二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40名,为掌握国内领先的科技创新技术,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相关行业拔尖人才;第三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100名,为掌握国内先进的科技创新技术,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相关行业优秀人才。

海南省将对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创新创业项目实施一次性资助,第一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80-100万元、第二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50-70万元、第三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30-40万元,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与推广。

鼓励和扶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期限为3年;创业英才培养对象所创办的企业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给予项目(课题)经费40%的配套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给予项目(课题)经费20%的配套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配套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科研项目(课题)的实施。

创业英才培养对象所创办的企业获得批准设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100万元的配套扶持;获得批准设立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配套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科研项目实施。创业英才培养对象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的,给予每项2万元奖励。

创业英才培养对象享受税收、配偶子女安置等六项优惠政策、六项优先服务,具体参照《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将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纳入“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数据库”,构建互动式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的创新创业动态,收集其生活和工作方面的需求信息,实施跟踪管理和跟踪服务。

创业英才培养对象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创业英才的发展纳入行业发展的有关规划和计划中,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经费、人员等各项保障条件,定期组织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到国内外着名高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参加各种专题培训和研修,开展技术创新、科学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其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的能力;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跟踪服务小组和各市县、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的工作和生活,切实帮助解决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包括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构建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直接服务平台。在办理居住、企业资格等相关证件时提供便捷服务;在科研经费使用、工作设备采购等方面,由创业英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自主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服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