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大家对大学创业政策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关于2013潍坊促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一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2013潍坊促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自主创新创业,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放宽注册限制,减轻企业负担,完善保障体系,打造支持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现将相关政策措施公布如下:
一、放宽企业注册限制
1.在个体工商户取消注册资金登记基础上,对个体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实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办法;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
2.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齐剩余资本的,在法定期限内,允许其变更注册资本或股东。
二、减轻创业税费负担
3.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除涉及的环境保护、资源性收费外,全部取消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4.全面推行投资环节“后置”收费制度,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项目投资后置收费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0〕59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环节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环境卫生费,由发放各环节行政许可证之前缴纳,后置到投产运营之日起1年内缴纳。
5.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免费进行税务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情形从低处罚。
6.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第1纳税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和第2、3年度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7.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后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指导小微企业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归集,积极为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8.为支持研发设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中小企业发展,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都要建设1—2处创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平台服务;进入城区孵化器创业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在城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9.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3个月内的延期缴纳。
三、完善政策性风险投资体系
10.市级设立注册资本2.66亿元的新业资本投资公司和5000万元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积极成立政策性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促进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
四、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
11.发挥市县两级政府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作用,2012年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扩大到3500万元,重点支持全市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每年获得贷款总额2亿元以上。对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简化审批程序,给予2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在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内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于发展潜力大、带动就业明显的创新创业企业,贴息期限可适当延长。创业者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失业人员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2.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已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担保再担保能力;尚未成立的要抓紧成立,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开展政策性担保,帮助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五、引导金融机构扶持企业发展
13.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64号)规定,将微型企业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按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补偿,对城区的新增贷款,增加1%的补偿。
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
14.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小微企业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小微企业产品。
七、改善住房保障条件
15.与城区企业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以及城区新组建家庭,2012年内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上缴契税等额补助。
16.自主创业人员因创业需要,2012年内在城区购买300平方米以下商用房的,给予上缴契税等额补助。
17.统筹解决企业低收入务工人员住房难问题,2012年内政府分批实施保障性住房集中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的保障性住房,通过房地产开发商降低利润、补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大限度降低采购价格。
18.保障创业、就业人员住房刚性需求,首套房贷款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实行最优惠利率。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
19.深入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潍政发〔2010〕56号),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引入各类市场主体,并将社会投资受理和审批通过件数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工作的重要指标。
20.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发展,逐步放开管理权限、取消主管部门挂靠登记,对作用发挥突出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给予活动经费奖励补助,激励其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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