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宿迁市出台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2012-11-05

鉴于大家对大学创业政策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12年宿迁市出台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一文,供大家参考

12年宿迁市出台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全民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文件要求,大力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宿迁市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引导和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功能,积极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明确定义标准。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的,有一定规模,能为各类孵化对象优惠提供经营场地以及免费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并有一支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的实体。该实体应安排不低于60%的、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劳动年龄内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以及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等人员作为孵化对象,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运作模式。加强对新创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重点培育和支持市场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园区型等类型的创业孵化基地。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各类工业园区、较大规模的旧房屋、厂房、楼宇等改造辟建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明确认定要求。市场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可容纳入驻孵化对象不少于20户;楼宇型为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可容纳入驻孵化对象不少于20户;门面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至少由20个以上相连(近)的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0平方米;园区型为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入驻孵化对象10户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明确扶持政策。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限额10万元的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创业贷款;对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3年内每年可按企业每户不超过10000元或者个体户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租金补贴。

明确退出机制。对创业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经采用不正当行为骗取孵化基地补贴的单位,如数追回骗取补贴的金额,再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已确认的宿迁市创业孵化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和再认定;对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宿迁市创业孵化基地”标牌。努力形成“建成一个基地,孵化一批创业者,带动一群劳动者就业”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