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香港特许经营的守则政策

2012-10-30

鉴于大家对大学创业政策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12年香港特许经营的守则政策”一文,供大家参考!

12年香港特许经营的守则政策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商业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商业连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是指从事同类商品的若干门店在其总部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实行统一供货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连锁企业的组成)

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10个以上门店组成。

第四条(连锁经营形式)

连锁企业的经营形式可以分为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总部对其全资开设或者控股开设的连锁门店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经营形式。

加盟连锁(特许连锁)是指通过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总部授予加盟门店使用其拥有的商号、商标和经营技术以及销售其开发商品的特许权,加盟门店支付特许费的经营形式。

自由连锁是指通过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总部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门店合作,并在总部的指导下集中采购、统一经销的经营形式。

同一连锁企业内部,可以同时采用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三种经营形式。

第五条(连锁经营合同)

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合同期限;

(二)总部商号、商标的授权使用;

(三)商品的统一采和配送;

(四)经营技术的提供;

(五)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六)财务监控措施;

(七)特许费的计收;

(八)无形资产的保护;

(九)其他事项。

第六条(连锁经营业态)

连锁经营适用于超级市场、便利店、专卖店等多种经营业态。

连锁超级市场是指若干门店使用统一商号,以开架自选售货方式经营主副食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专用商品,并实行电子结算方式统一付款的经营组织。

连锁便利店是指若干门店使用统一商号,以开架自选售货方式经营即食食品、日用小百货,并实行电子结算方式统一付款的经营组织。

连锁专卖店是指若干门店使用统一商号,专门经营某种品牌或者品牌系列商品的经营组织。

第七条(连锁超级市场设立条件)

设立连锁超级市场,其门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二)日营业时间在12小时以上;

(三)非鲜活类商品条形码(包括门店自制码)的使用率达到90%以上;

1.香港特许经营权协会会员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及规例。

2.会员须以专业态度经营业务,不得损害香港特许经营权协会的声誉。

3.会员不得利用任何能欺骗或误导潜在买家的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提供、出售或促销任何特许经权。

4.会员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或欺骗或引致混淆的方式或形式模仿他人的商标、牌子、商号、广告口号或其他辨识标记。

5.特许经营权协议须以书面缔结,并须清楚订明关系条款及每一方的权利及责任。

6.各方于洽谈特许经营权协议时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绝对保密,除非事先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不得加以利用或向任何其他方面披露。

7.总店主、加盟者及/或特经营权顾问之间的交易须以合作及公平为原则,在考虑特许经营权申请人时,不得因为种族、肤色、宗教、国籍、年龄、性别或身体伤残等理由而加以歧视。

8.总店主及加盟者须尽力维持及保存特许经营业务,并且随时合力或各自采取一切所需行动,以保护有关特许经营权及其财产。

9.总店主及加盟者须尽一切努力,透过公平和合理的直接沟通及磋商,以诚信及友好的态度解决争议。假如仍然无法解决争议,则应适当地考虑欣诸仲裁程序。

10.总店主及加盟者须证明本身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以发展有关特许经营权。

与总店主有关的规定

11.总店主须于任何具约束力的文件签署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每一位潜在的加盟者提供所有被认为对特许经营权关系不可或缺的详细及准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店主目前的营运情况、所需资金、潜在利润、业绩等)。

12.总店主须强烈建议潜在的加盟者在接受任何承担前寻求独立的专业法律意见。

13.总店主须尽可能鼓励潜在的加盟者与现有的加盟者接触,藉此让他加深对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瞭解。

14.总店主只可挑选及接纳经过合理审查后认为是已具备足以履行责任及达到有关特许经营权所需及规定的基本技能、教育、个人才能及财政资源的加盟者。

15.总店主须向加盟者提供合理的指导,以维护整个特许经营制度的完整性。

16.总店主须时刻保持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质素,并确保可长期供应优质的材料、产品及服务。17.总店主须确保加盟者能够与他接触,并且就加盟者的通讯尽快作出回应,以促进双方的瞭解。

17.在合理适当及本着诚信的情况下,总店主须就任何违反合约的情况知会加盟者,并且给予加盟者合理的时间补救过失。

与加盟者有关的规定

18.加盟者须详尽及坦白地披露所有被视为在总店主甄选合适的加盟者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料。

19.加盟者经营及推广特许经营业务时,须充份发挥本身的才能,并力求达到最高的专业水平。

20.加盟者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时,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并经常保持准确的纪录,以供总店主在认为有需要时加以审阅。

21.加盟者须尊重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一切资料的保密原则,无论特许经营的关系仍然有效或者已经终止,除非获得总店主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披露或容许披露任何该等资料。

22.加盟者须接受及完成一切所需的训练,以确保特许经营业务的管理能配合特许经营制度的均衡发展。

(四)商品贷架的布局符合业态规范要求;

(五)电子结算系统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连锁便利店设立条件)

设立连锁便利店,其门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二)日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

(三)非鲜活类商品条形码(包括门店自制码)的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四)商品货架的布局符合业态规范要求;

(五)电子结算系统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连锁专卖店设立条件)

设立连锁专卖店,其门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经营某种品牌或者品牌系列商品;

(二)营业面积与经营活动相适应;

(三)商品货架的布局符合业态规范要求。

第十条(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未以连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企业名义经营。

连锁企业使用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连锁百货、餐饮、服务企业的规定)

对连锁百货、餐饮和服务企业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业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登记注册的连锁企业,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