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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小额贷款突破农村青年创业
日前,河北省联社会同团省委制定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为河北省农村青年创业办理小额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向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青年发放的小额贷款。贷款对象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农村青年。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有具体创业项目、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借款人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有一定业务量发生,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可采用小额信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和法人担保等担保形式。贷款额度要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规模、道德品质、信用记录、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评级授信。符合信用户条件的可实行信用贷款,但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要与贷款实际用途、生产周期、还款来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20%。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于具体创业项目的经营。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主要由各级农村信用社和团组织共同组织。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深入挖掘推荐农村青年优质创业项目。基层农村信用社会同乡镇(街道)团委对借款人进行初步筛选。乡镇(街道)团委将筛选结果报团县委,团县委进行筛选后,将对项目的意见通知乡镇(街道)团委。乡镇(街道)团委按照团县委通知将项目推荐给基层信用社。经团组织推荐的项目可享受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优惠政策,否则,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对获批准的贷款,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