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期限能否“断点续传”?

2012-08-28

去年大学刚毕业的小陶,为了避开就业压力,回到老家溧水开始自主创业,在家门口开了一家电脑维修店,为附近的居民进行电脑上门检查、维修服务,并且也申请获批享受了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减免,但是由于小陶的社会经验不足,经营不善,维修店开业半年不到便申请了注销,此后,小陶便专门参加了电脑维修和创业知识的培训,逐渐积累了一些经验,现在他想将电脑维修店再开办起来,那么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减免还能不能再继续享受呢?日前,小陶带着疑问走进溧水办税服务厅进行了咨询。

正在办税厅值班的税务咨询员小张接待了小陶,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她告诉小陶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一人一证可以享受3年,所以小陶的电脑维修店原税收优惠未享受期满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了解清楚后,当天下午小陶就准备了相关材料来到溧水地税局,税务工作人员很快就为他办理好了税收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