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提出,在鼓励、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一是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情况,对毕业三年内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津贴、租房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二是从2012年起,对当年招收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1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各地财政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未就业或失业的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为5%)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的全额贴息。
三是至2015年,全市各类企业录用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录用人数由同级财政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
到基层公益性岗位就业
给予一定补贴
文件提出,在加快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发展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一是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并对到基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额度补贴,具体目录和补助办法正在制定中。
二是对应征入伍,参加国家、省、市倡导的基层服务项目和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补助。
三是自2012年起,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县(市)区以下机关特别是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其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允许将家庭住所等
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文件提出要优化高校毕业生创业外部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是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依法将商业性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高校毕业生履行法定手续后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是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三是对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学生自主创业的,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收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第一产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第二产业企业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免收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