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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
四、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原则
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高中段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在报考时可有多种志愿选择,但录取机会只有一次,一经录取,其他学校就不再录取。
3.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3+2高职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县教育局中招办划定并经市教育局审定后公布,各相关学校不得招收该类招生最低控制线以下的考生,低于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不得建立电子学籍。
4.除经批准的提前自主招生已录取的考生除外,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学业考试,凭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参加高中段招生录取和建立学籍。
(二)志愿填报
1.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大专班招生志愿填报时间定为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报考志愿(其中包括择校<自费>生也必须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考生志愿一经上报,不得更改和放弃。
2.报考本市五年制高职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考生不需填报志愿。
报考外地五年制高职和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可到县教育局中招办(职成教科)报名,并填报志愿。
(三)高中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学前教育大专班录取批次及顺序
今年普通高中学校、学前教育大专班分两批录取:
第一批: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平阳中学)公费生;
第二批:学前教育大专班、除平阳中学公费生以外的其它所有普通高中公费生和择校(自费)生。
2.普通高中学校、学前教育大专班录取办法
⑴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平阳中学)统招公费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是:平阳户籍(含外县户籍符合享受平阳户籍同等待遇的考生,下同)应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2A2P以上(含2A2P),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⑵其他所有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是:平阳户籍应、往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4P以上(含4P),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⑶普通高中择校(自费)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是: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4P以上(含4P),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民办普通高中择校(自费)生的录取采取统招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各招生学校按照择校(自费)生计划数一定比率参与统一录取,其余由学校在县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自主招生。
普通高中统招录取办法是:根据招生计划,结合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与特长加分),按照批次分批录取。同一批次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方式,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在县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先按学业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与特长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顺序排序,排序时如遇同分,则以语、数、英三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则以语文、数学两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最后以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录取顺序排定后,依据考生志愿顺序,参考综合评语和《学生成长记录册》,依次择优录取。
⑷学前教育大专班先进行专业术科考试,待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考生术科考试成绩结合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⑸平阳中学提前自主招生80名,具体招收办法经县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中招办核准后另行发文。
⑹平阳中学将按省、市有关规定招收一定数量的定向生,具体招收办法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另行发文。
⑺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
①普通高中可根据自己办学特色,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5%。学校招收特长生,应以考生参加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成绩为准,经县教育局同意,也可组织相应的专业测试(或面试),专业测试(或面试)成绩合格者,由招生学校预录取,待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按专业测试(或面试)成绩择优录取。学校可在本校录取分数线最多下降60-80分内择优录取(其中:省一级重点中学最多降80分,省二级、三级和市重点中学最多降70分、一般普通高中最多降60分),对体育运动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根据实际情况,经招生学校申请、县教育局同意后可再酌情降分照顾,但不得低于普高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②面向市域内特长生招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含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或在2011-2013年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比赛(展演)中获得集体项目一等奖、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总分(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普通高中,若需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后,于2月底前向市教育局中招办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核准后,由市教育局3月底前统一公布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项目、人数、报名条件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每个项目不超过5人。各校特长生预录取名单须于5月26日前报县、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
③面向县域内特长生招生。凡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学校,应于3月底前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由县教育局于4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学校、项目、人数和报考条件。各学校预录取名单须于6月4日前报县、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
④各招生学校必须在招生前制定特长生招生方案,于3月底前报县教育局批准并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各校特长生招生录取名单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⑻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录取办法。
根据《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0〕53号)精神,继续实施少数民族考生录取降分照顾政策。平阳户籍应届初中少数民族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2A2P以上(含2A2P),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由平阳中学在其公费统招分数线以下50分内(含50分)择优照顾录取6名。先择优照顾录取5名,其中如无水头一中少数民族考生则向水头一中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1名;其中如已有水头一中少数民族考生则再向全县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照顾录取1名。
⑼已经县教育局中招办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县教育局中招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以及准考证、分数卡和户籍证明按时到校报名注册,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处。
3.职业高中类学校录取办法
⑴职业高中类包括五年制高职、3+2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中技、成人中专普通班等。本市职业高中类学校招生,考生不需填报志愿,凭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和学业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分和特长加分)直接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由学校根据招生计划,结合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择优录取。
⑵报考外地在温招生的职业类学校,考生到县教育局中招办(职成教科)报名,并填报志愿。县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育局职教处,由市教育局职教处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
(五)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1.要大力支持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确保民办普通高中稳步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精神,我县民办普通高中主要立足于平阳县域内招生。
2.民办普通高中跨县(市、区)域零星招生,由招生学校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若跨县域规模招生(对一个县市区招生人数达20人及以上的),由招生学校根据下达的跨县域规模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名情况,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民办普高不得招收普高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
(六)其他事项
1.外县户籍考生享受平阳户籍同等待遇相关规定
⑴2014年在平阳就读且在平阳参加学业考试的外县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学生及家长申请,填写《平阳县2014年外县户籍考生享受平阳户籍同等待遇申请表》,附相应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经学校审核并报县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可享受平阳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①具有平阳初中电子学籍和八、九年级两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2015年起,需具备初中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
②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平阳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4年5月份)。
③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平阳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4年5月份)。
⑵按《平阳县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平政办〔2010〕33号)引进的人才的子女享受平阳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2.在市外、县域外就读学生回原籍报考、录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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