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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高管移民:L1和EB-1C的区别

编辑:sx_yanf

2016-09-14

很多朋友想去国外移民,但是对于移民的信息不太了解,本站编辑就为大家整理了L1和EB-1C的区别,希望能帮到大家。

L1和EB-1C的区别

首先我们先介绍EB-1C的合格公司关系要求,然后再比较与L1的区别。

EB-1C是跨国公司把管理人员或经理调派到美国来长期工作永久定居的移民途径。

EB-1C通常要牵涉到两个实体(一个在美国境内, 一个在美国境外),两间公司具备关联关系,同时美国境内公司至少成立一年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便可以通过EB-1C为境外调派来的管理人员申请永久绿卡身份。

如果美国境内公司是新设公司,则需要先申请临时的L1签证,等待把公司业绩和规模提高后,再为管理人员提交EB-1C移民申请。EB-1C移民申请的优先次序高,没有排期,获得绿卡时间也很快正因为如此,EB-1C一直是外国企业高管,商界人士到美国来经商工作定居的热门途径。

对于EB-1C移民申请,合格的公司关系可以是下面三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

一、美国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是母子关系(parent-subsidiary)。一方从属于或受控于另外一方。美国境内公司可以是母公司, 也可以是子公司。最常见的是美国境内公司是子公司。

二、姐妹公司关系(affiliate)。美国境内外两个公司都同属于同一个第三方控制,同出一源,血脉相连。这个拥有控制权的第三方可以是:一个公司,一个自然人,若干公司,若干个人,或若干公司和个人。

三、肢体关系(branch office)。这只有在有限的情形下适用。美国境外的公司是美国境内公司的海外办事处,这样美国境内公司可以递交EB-1C,把高管从境外办事处调派到美国总部来。但反过来的情形就不适用。美国境外公司在美国境内有一个办事处, 就不能通过EB1C把高管从海外公司调派到美国办事处来。

EB1C/L1公司关系的区别:

EB1C对合格公司关系,公司存在时间,业务规模等都有更严格要求。一般EB1C合格公司关系,对L1也是合格的。但L1合格的公司关系, 对EB1C不一定合格。也就是说, 获得了L1通过的公司关系,并不一定也能获得EB1C通过。

(1)性质:EB1C属于移民类绿卡申请。L-1A属于非移民类来美国短期工作签证。

(2)对公司运作要求:

EB1C的申请要求美国公司在递交申请时必须已经实际运作一年以上。所谓实际运作一年是指在申请日之前的一年时间内,该美国申请公司已具备了所有满足EB1C要求的规定,至少美国公司应该有办公室,有雇员,有业务,有报税至少一年。如果不满一年的话,就不符合实际运作的标准。所以对于那些刚刚在美国设立新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如果不满足实际运作一年这一条件,他们也不能直接通过提交EB1C的移民申请而将其高级管理人员调遣到美国。

L-1A没有此类时间限制要求。但是对于公司的运作仍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公司有经营收益,但是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公司的运作主要是指通过合格的机构持续正常地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仅在美国境内或者境外设有工作人员或办公室但没有相应经营运作的话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以上是L1和EB-1C的区别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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