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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赴美投资税收指南:投资并购该关注哪些美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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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5.融资方案的选择

融资方案总体而言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方案,债务融资又包括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以及使用股东贷款进行收购融资的方案。

1.股权融资方案

在股权融资的方案下,在股权持有期间资金回收的主要方式是股息分配。如果由中国母公司直接收购美国目标公司,在满足中国和美国税收协定优惠的条件时,美国目标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配股息需代扣代缴10%的美国股息预提税。假设美国目标公司的综合美国公司所得税税负为40%,则该股息收入汇回中国时,超过了按照中国境外已纳税额抵免规定计算的该所得当年可以在中国进行纳税额抵免的最高限额。

2.债务融资方案

多数的跨境收购都会考虑自有资金用作股东贷款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债务融资方案。

在银行贷款融资方案下,借款实体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中国母公司的融资条件和交易具体的商业考量。如果仅从税务角度考虑,由于美国的综合公司所得税税负大于中国公司所得税税负,因此选择美国实体进行借贷或将收购所用的银行贷款通过股东贷款的方式注入美国实体,可以使利息抵税效益最大化,从而具有整体税务有效性。

如果采用股东贷款融资方案,如果由中国母公司直接向美国实体提供融资,在满足中国和美国税收协定优惠的条件时,美国实体向中国母公司支付利息时需代扣代缴10%的美国利息预提税。该10%的税负低于按照中国境外已纳税额抵免规定计算的该所得当年可以在中国进行纳税额抵免的最高限额。由于中国税法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限额是分国不分项计算的,因此,仅从所得税角度,来自美国的利息收入可以使中国母公司弥补对于来自美国的股息收入在美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进行抵免的不足。此外,股东贷款本金的偿还,通常没有美国联邦税税务影响。

但是,采用债务融资方案,要特别关注美国税法对利息税前扣除的限制规定。债权与股权的划分,可能导致债务被重分类为权益,从而利息的支付会被当做股息支付,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尤其对于由关联方进行担保的债务,有可能被美国国内收入局认定为根据美国实体、美国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所不能获得的贷款,因而被认定为关联方提供的权益性质资金,从而利息的支付会被当做股息支付,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同时,美国目标公司还需满足资本弱化规定关于关联债务与权益的比例的规定;此外,债务利息水平还要受到美国转让定价规定的限制。可以预计,在美国税法进行改革后,关于利息扣除可能会有更多限制性的法规出台。

综上,未经筹划的持股架构和融资架构可能在交易及运营阶段为中国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中国投资者应在交易计划和实施之初即给予相关方面的考虑,长效提升交易的总体税务有效性。

以上就是投资并购该关注哪些美国税务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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