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1970-01-01
五、详解跨境并购和离岸基金、离岸设计的设立要点
1、跨境并购中离岸基金
由于跨境并购交易额非常大,银团贷款经常是必须用的一个融资手段。除了银团贷款外,我们在跨境并购中也越来越发现夹层融资和LBO并购基金的身影。像KKR、高盛等都有专门做杠杆收购的基金。近几年来,中资背景的LBO基金也越来越多。这些基金规模通常比普通专注PE投资的基金要大很多。虽然这些基金在风格、投资策略、运营上差异很大,但是它们的法律基本架构很类似。
2、离岸基金的类型和架构
理解和认识离岸基金可以从两个主要的角度进行,从基金的类型上,基金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基金(封闭式但是含开放式因素的基金、开放式但是含封闭式因素的基金);从基金的架构上,基金可以分为平行基金、母子基金、伞形基金、封闭式基金等。不同类型、不同架构的基金在受规管的法律、设立文件、设立时间、设立费用上有很大的区别。跨境收购的都是封闭式基金,但是很多在基金的中后期会有含有一定的开放因素,例如可以给投资者有一定比例的定期赎回权。
3、离岸基金的设立地
绝大多数的并购基金都在开曼群岛(“开曼”)设立。开曼的基金业非常发达,是全球最大的离岸基金聚集地,在离岸基金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规管基金的成文法、案例法在世界范围内首屈一指,吸引了流动性很强的国际资本在此择木而栖。在运行方面,国际上通常做法是委托信誉卓著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的托管人、行政管理人、审计师,以使得基金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证。另外,即使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通常在开曼设立,若基金需要在香港、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经过专业的税务策划,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在多个法域的总体税负也很轻。经过税务策划的跨境并购基金通常不会是任何一个非避税法域的税务居民。
4、离岸基金的法律主体
由于跨境并购基金一般是封闭式基金,其一般是采用有限合伙的法律形式。从离岸基金的法律主体来说,一般而言,封闭式基金通常采用开曼豁免有限合伙做法律主体,而开放式基金(对冲基金)一般采用开曼豁免有限公司做法律主体。出于税务、募资、管理、设立时间等考虑,这些基金除了采用独立基金外,很多也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了平行基金、母子基金、伞形基金等多个基金进行混合搭配的架构。封闭式基金以凯雷、黑石、红杉、鼎晖等为代表,他们以FDI形式投资中国的PE和Pre-IPO项目已有二三十年历史了。开放式基金通常投资于二级市场,有的以战略投资者、QFII、RQFII方式等方式投入中国证券市场,有的投资于美国、香港等地的证券市场。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需求越发旺盛和对资本项目逐步减少不必要的外汇管制,越来越多的中国基金管理人走出国门,委托我们在开曼帮其设立封闭式私募基金或开放式对冲基金,通过全球路演募集资金后,或投资于外国公司的股权、资源、能源、房地产等海外资产,或投资于与中国有关的海外的金融资产,如投资于境外中国概念证券和与中国证券、人民币汇率等挂钩的金融衍生产品。
5、离岸基金的法律规管
由于跨境并购基金一般是封闭式基金,其不受开曼互惠基金法管辖。如果并购基金希望保留些开放性因素,要及早和律师讨论方案。从离岸基金的法律规管来说,开曼基金的主要适用法律之一是开曼互惠基金法。受开曼互惠基金法管辖的基金,其基金发起人要将基金销售文件、申请表(披露基金的基本情况)、审计师和基金行政管理人同意信等文件交开曼金融管理局备案。将上述这些文件备案是程序性要求,开曼金融管理局没有法定义务做出实质性审查,例如通常不会审查基金经理的资历和经验。开曼基金中封闭式股权私募基金是豁免于受开曼互惠基金法监管规管的,其基金的文件无须到开曼金融管理局备案。因此,任何第三方无法从开曼金融管理局处查询到封闭式私募基金的任何信息。一般而言,开曼开放式基金都受到开曼互惠基金法监管,有个例外就是投资者数目不超过15人并且在多数投资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撤换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这类基金也不受开曼互惠基金法管辖。这种基金在行业里被称为试水基金,就是说在成立对冲基金前可以成立这么个基金试试水,在不受规管的自由里做好募资渠道和投资领域的调整。我们有的客户设立的开曼基金是伞形基金,其下面既有封闭式子基金也有开放式子基金,但是又不希望受开曼互惠基金法的监管,这几乎是无法做到的。因为伞形基金下面只要有一个子基金是开放式的,其所有的子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按照适用法需要以合计数目为准,这意味着其投资者肯定要超过15人了,也因此必须受互惠基金法管辖。
标签:移民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