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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如何做好反垄断审批的风险防控?从事跨境并购的中国公司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前做好政府审批的各种准备是关系到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在大型并购交易中,买卖双方在交易的准备阶段就需要让外部法律顾问、经济学家、政府公关机构顾问等参与到交易的分析论证中来:交易是否带有反垄断规制的风险,如何减缓该等风险,有无主动措施,如何和审批政府机关进行积极沟通等等,都需要提前落实。许多反垄断执法机构,比如美国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委员会都会发布相关的指引,保持对指引的了解和熟悉,也是交易的准备工作之一;
其次,从交易的一开始就需要注意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
尤其是交易双方是竞争者且双方在市场上占有份额较大的情况下,双方在接触和商讨可能交易阶段就需要注意。双方在向彼此披露价格、市场情况及敏感性的竞争信息时,需要特别小心,否则在交易中披露信息的一方有可能在交易未完成时即受到反垄断调查或诉讼。在未得到审批之前违反反垄断法规的行为被称为“Gun Jumping”(抢跑),经常遭受反垄断机构的处罚。比如,去年7月欧盟就对三文鱼养殖商美威公司(Marine Harvest)在并购竞争者墨泊(Morpol)中的“抢跑”行为进行了2000万欧元的罚款。未经过审批就径直交换竞争信息也属于“抢跑”行为的一种,并购交易双方在这种时候应当考虑相关敏感信息应在交易后期进行、或者在相关反垄断审批已经获得或者交易完成后再行披露。否则,在交易还未完成时,就可能带来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
第三,大型并购交易事先做好反垄断机构要求采取措施的准备。
前面哈里伯顿和贝克休斯的例子,事先就想好了要剥离资产以求得反垄断机构的审批。更有甚者,为了加快反垄断机构的审批,在提交反垄断审查的同时就向监管机构开始提交处置资产的方案。比如去年的瑞士霍尔希姆公司(Holcim)并购竞争对手法国的拉法基公司(Lafarge),并购后成为世界第一大混凝土生产商,两家在提交反垄断审批的时候就向欧盟反垄断委员会提交了剥离资产的计划。欧盟委员会不仅要求两家有计划,还要求两家公司应当在计划中将剥离资产潜在的意向买家也附上,方才有条件地批准了该交易。
第四,在交易文本中对反垄断审批获得风险进行分配。
在获取反垄断审批的时候,买方应当采用何种义务程度往往成为买卖双方并购交易谈判中的焦点和难点。比如是否应当采用Hell or high Water obligation(排除万难义务,意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买方都需要和卖方完成并购交易,不论反垄断审批机构给交易的批准放置任何难以实现的前提条件,这种义务对于交易的买方来说是极为繁重的义务),卖方往往会坚持要求买方去承担这样繁重的义务,而买方一般只愿意承担Commercially Reasonable Endeavor(商务合理努力,即在商业上可行、能承受的努力程度)的义务。在反垄断审批未能获得的时候,哪一方应当承担另一方因未获得审批而造成的时间、金钱损失也是买卖双方谈判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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