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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综上所述, 即使对于“有美国业务父母”,在实施通过EB1C为孩子办理绿卡的计划之前,也需要做充分的美国市场研究和调查。
如果美国分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盈利不足以覆盖美国公司的花销,则 EB5也许会需要少的多的资金。
例如,一位客户,2010年4月初递交了 I-526 EB5 有条件绿卡申请,选择的EB5区域中心项目,投资 50万美元,管理费5万美元。律师费 大约15000 美元,取消条件申请大约 5000 美元。
2010年8月2日I-526获得批准。后来因为孩子在美国上学需要等到暑假回中国面试,客户向广州领事馆申请将面试推迟到2011年8月。全家于2011年9月获得EB5有条件绿卡。2013年6月递交申请取消条件,2014年2月获得 I-829取消条件批准。2015年7月17日,客户所选择的EB5区域中心总裁电子邮件通知,他所投资的项目已经完成,他和其他同项目投资人共同建立的企业将按照公司法进入解体程序,预计在6个星期左右,将按照公司法解体程序,提前归还投资人的EB5投资资金。
如果这位客户在6周之内收到EB5投资资金的返还,那他为孩子办理绿卡的花销大约在5万美元左右。(3万美元EB5管理费和2万美元律师费。)
3)从风险程度进行比较:
最近,了解到一些人在推销通过“购买一个美国公司”建立美国跨国公司,从而促进EB1C的高管一步到位申请EB1C绿卡。这属于公司并购。
这种方式需要至少以下重要条件,以达成其可行性:
1.中国母公司要对即将购买的美国公司有能力和经验进行专业性财务彻查,确定其财务状况良好,没有隐藏的债务等。
2.中国母公司要对即将购买的美国公司有能力和经验进行专业性法律调查,确定该公司没有任何正在进行或者等待处理的法律纠纷,法律诉讼,和法律判决方面的义务。
3.中国母公司要对即将购买的美国公司的业务有充分的经营管理经验,并且明确了解是否这些业务有特殊的许可证要求,执照要求等。(比如房地产管理业务,在美国很多州是需要房地产经纪人执照的。)
4.中国母公司要对即将购买的美国公司聘用雇员记录做全面掌握。 不要购买了一个仅有 3位全职雇员的公司,还是不能支持 EB1C的公司构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移民局对于“合同工” (没有上公司员工工资税表的外聘工作人员) 是不计算在公司雇员之列的。所以如果购买一个聘用了 100 位合同工推销员,还是不能支持EB1C的公司构架。
5.公司并购在美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程序。我们建议中国母公司一定要聘用专业的公司并购美国职业持照律师帮助完成并购程序。
标签: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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