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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投资移民:EB5投资移民和EB1C高管移民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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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但是,两者在许多方面又有很大区别, 主要归纳如下:

I. 申请人/关联公司

EB1C的申请人是美国公司 (实体),受益人是高管。 高管从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调动到美国境内的关联公司。移民是跟着工作走的,工作调动是靠公司关系。所以这首先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才能有工作调动,才有移民。 移民是工作调动的结果。

EB5的申请人和收益人都是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凭着他在美国的投资申请移民。 想要移民,所以投资。 基于投资,申请移民。EB5投资人不是跟着职位走的,不是靠关系调动的。移民是投资的结果。 EB5不需要关联公司关系,不需要中国有公司,甚至不一定要在美国有公司。

II. 资金合法来源和金额

EB5的投资金额是100万美元或以上,如果投资项目位于失业率高或乡下 (目标就业区), 投资额可以降为50万。

EB1C没有最低的金额要求。 只要求有足够的营运资金把公司正常运转。 通常,有10万或20万的初始投资,运用得当,完全有可能在美国把生意经营起来。

EB5的投资资金应该来源于投资者, 是个人资金。 EB5 对资金的合法来源审查非常严格,往往要追溯五年,资金的每一步转移都要有文件脉络可寻。

EB1C对资金的积累过程审查不严格,但要求资金来源于关联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控股大股东。

III. 就业创造

EB5自主经营项目要求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创造出十个全职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工人。如果是区域中心项目,可以考虑间接或衍生出来的就业机会。

EB1C的雇员不一定是全职,半职也可以。 不一定要雇美国工人,有工作许可的非移民外国人也可以。 L1和配偶也可以算在就业人数里。 通常至少也得有十个八个人才可能或较容易获得EB1C批准。

标签: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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