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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2012年成人高考招生简章

2012-09-07 12:21:36 字体放大:  

北京服装学院2012年成人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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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招考委「2012」10号文《关于做好2012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服装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高起专、高起本、专升本的招生工作。

学校基本状况

第三条 北京服装学院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为主,艺、工、经、管、理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北京市管理,学校代码为076.

第四条 学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为:高起专、高起本、专升本。

第六条 办学特点为:一方面注重专业特色,在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建设上突破普高的教学模式,更加注重应用性、实用性,在依托学校优质师资外,近年来还引进了大量具有实践经验的外聘教师,逐步形成了适合成人教育特点的教学模式。另一方面注重办学条件的改善,在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与普高资源共享的前提下,成人高等教育拥有两个专用服装工艺室、四个计算机房、八个画室以及近二十个多媒体教室,良好的办学条件确保了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4006997886、64288238

网  址:http://sce.bift.edu.cn

电子信箱:biftsce@bift.edu.cn

通讯单位:北京服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64288149

传真电话:64288149

招生举报电话:64288281

招生情况

第八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

第九条 招生范围:社会招生

第十条 2012年招生专业:

1、高起专: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电脑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

2、高起本: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

3、专升本: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市场营销(服装营销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业余形式。

第十二条 学制和年限:高起专2.5年、高起本5年、专升本2.5年。

第十三条 办学地点/上课地点:北京服装学院校本部。

第十四条 学历类型:成人高等教育业余

第十五条 毕业证书类型:成人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 (见右表)

招生条件

第十七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高起专、高起本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在录取时采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进行录取,第一、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专业级差为1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经管类专业录取:在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其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文化课总分,录取时不计入专业课总分;经管类专业考生其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符合国家规定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免试入学。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专业加试:报考本校艺术类专业考生均需参加本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报名工作安排详见招生简章。

1、加试内容:高起专:素描、色彩;

高起本:素描、色彩;

专升本:色彩绘画、色彩理论。

2、加试时间:2012年10月7日

3、加试地点:北京服装学院校本部

4、加试收费标准:100元/人

5、加试成绩发布方式与时间:在专业加试10个工作日后采取网上发布,考生可登陆我校公布的网站进行成绩查询。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处、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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