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疆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10-30 10:20:44 字体放大:  

(五)录取中的主要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自治区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经申请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专业。

4、民考汉考生按汉语言各层次、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双民”考生增加40分投档,“单民”考生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填报民语言计划且用民语言答卷的除民考汉所指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考生(简称“汉考民”)与“民考汉”考生同样对待。

填报汉语言计划且用汉语言答卷的除民考汉所含民族及回族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自治区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录取时可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州、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自治区各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自治区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南疆三地州的汉族考生。

(7)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贫困县的考生。

(8)年满25岁以上的人员(1988年12月31日前出生)。

(9)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回族考生。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回族考生除外)的考生在报名时必须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考生确认签字。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中两项以上的南疆三地州的汉族考生,可享受两项(最多两项)照顾分值的累加,除此以外的其他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照顾分值按最高的一项计算,不得累加。

8、年满40岁(1973年12月31日前出生)及以上年龄的考生,如无作弊行为,均可照顾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