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招生录取行为
严禁院校委托中介机构(包括函授站和教学点)或个人(包括在校教师和学生)代理招生。要统一以主办院校的名义统筹开展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属函授站和教学点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
严禁院校通过中介机构(包括函授站和教学点)或个人(包括在校教师和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各院校要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给考生本人,不得由函授站、教学点等机构或个人转交。有条件的院校要制作带有考生电子照片的录取通知书。
严禁院校超出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严禁由中介机构(包括函授站和教学点)或个人(包括在校教师和学生)替代新生报到,各院校要严格进行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查。录取新生报到时,须由本人持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到校本部报到。各院校要使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核对报到新生所持证件及本人进行对照,严格防范冒名顶替等违纪现象的发生。如发现证件与电子档案信息或本人不符等情况,要暂缓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同时报省招考中心,我们将进行核实,如确系冒名顶替,将取消其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