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8)

2013-07-24 12:24:5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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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录取照顾政策

  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军人考生。

  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经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三好学生;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团省委表彰的优秀团干部;

  (6)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验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9)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10)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1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须出具原始成绩相关证明);

  (1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二级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和省政府纠风办在报考当年组织“体育特长生”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13)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不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8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精神,评选出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省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3)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78、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生,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参照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的加分标准给予照顾。

  79、上述照顾分数不累计,如考生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体育特长生”不享受加5分照顾。

  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照顾分数计入高考文化课考试录取总分,录取时按总分(含特征分)投档。

  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填写《照顾加分申请表》,并交验相应的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各级主管部门终审确认后,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考生所在中学负责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档案)。

  照顾加分的数据信息以各级主管部门终审确认后的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招生院校录取时参考。

  80、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具有高考照顾加分资格荣誉称号的评定(评选)活动,应在当年的4月20日前进行,并及时将其相关表彰决定(名单)报送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当年4月20日(含)之后评定(选)申请高考照顾加分的当年无效。

  81、各类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按照《关于报送2012年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照顾加分考生审核材料的通知》(吉招办字[2012]9号)文件执行。

  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必须将照顾加分考生名单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校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各级招生办公室办理信息更正的考生,将按更正后的信息处理。被举报或查处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处理。

  十二、信息公开

  82、考生可通过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招生信息网、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吉林教育电视台网站、吉林信息港、168信息台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查询高考信息。

  查询高考成绩:

  (1)登录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招生信息网、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吉林教育电视网站。  

(2)拨打16897766、1258168(自动语音)、12580(人工语音)。发送14位考生号到106583051(短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统一组织有异议考生成绩查询工作,查分,不查卷。考生对高考成绩有异议,可凭《准考证》到所在地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查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查询录取信息:

  (1)登录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招生信息网、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吉林教育电视台网站  (2)拨打16897866,发送14位考生号到106583052(短信)。

  (3)考生还可通过普通高校所提供的查询途径确认本人录取结果。

  高考录取期间的每天22时后,省招生办公室将当天有关院校的录取考生信息发至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可凭《准考证》免费查询录取信息。各级招生办公室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83、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不允许各地互相通报有关信息,违者按教育部和省里有关文件严肃处理。

  84、考生入学复查和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特别要认真核对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高考纸介质档案、照顾加分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凡发现有不符合报名、录取条件,或有舞弊和违规行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复查不认真或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复查人员的责任。学校对考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将如实做好考生诚信记录,有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应由录取院校及时寄回考生报名地的县级招生办公室。

  各招生院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籍注册部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同时要认真清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并在正常报到截止日后20天之内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将根据各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十三、招生经费

  85、考生报名时,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考务费。

  86、体检费按卫生部门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

  87、经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军事、武警院校外,普通本科、普通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30元。独立学院(民办)本、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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