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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