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考民法总论复习: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2013-10-16 15:06:5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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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习惯法

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用

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类推适用: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