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复习:著作权

2013-10-16 15:01:51 字体放大:  

2.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1)使用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2)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3)处分权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处置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是处分权的基本标志。

3.著作权的取得

(1)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作者因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的,为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著作权的继受取得

著作权人依据合同、法律规定等原因取得著作权的,称为著作权的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有:

① 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著作权。例如: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因授权行为而取得;获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人,同时取得该作品的展示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② 依继承而取得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人的自然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③ 依法律规定而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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