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考民法总论复习: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2013-10-16 14:45:56 字体放大: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且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后:

配偶:未再婚的 自撤销宣告之日起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已经再婚 原婚姻关系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复

财产:已经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还原物,但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依法继承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必要补偿

子女:已经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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