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考民法总论复习: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2013-10-16 14:17:1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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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依据,把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依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直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生产,包括制造、加工等行为;

2)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没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行为;

4)遗失物,我国没有规定财产的占有时效。《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但是,如果遗失物被拾得人交给国家机关,经法定期限无人认领,依法归国家所有;

5)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6)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添附行为导致新物的产生,分割已经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各国民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一般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并斟酌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

添附包括三种形式:

①混合: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或交融而难于分离或识别,且在某些情况下形成了新的物。

例如:葡萄原汁与水、糖混合勾兑成葡萄酒。

②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难以分割的物。其特点是原所有人的物仍然能够识别,但分割在经济上不合算。

例如:砖与水泥附和成房屋,建筑于土地上,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轮胎、底盘、车身、发动机等附合成汽车,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③加工:在他人动产上进行劳作从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高的动产的活动。

例如:将他人的木料雕刻成为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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