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辅导:成考专升本民法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复习

2013-10-11 10:32:04 字体放大:  

①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③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④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免除

①免除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合同债务为目的而抛弃自己债权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是:

(1)免除为单方面的行为;

(2)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

(3)免除为无因行为;

(4)免除为无偿行为;

(5)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②免除的方法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向债务人为意思表示;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③免除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6、混同

(1)混同的概念与性质

债的混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二而一,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必须为二人以上。合同当事人双方归于一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二而一,不再具备合同的特征,履行毫无意义。因此,混同可以消灭债。

(2)混同的成立

混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归于一人,因而混同成立。混同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事实。因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成立。

(3)混同的效力

混同使债权债务关系绝对地归于消灭,因合同产生的从债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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