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辅导:成考专升本民法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复习

2013-10-11 10:32:04 字体放大:  

(2)抵消的要件

积极要件:

①双方债权有效存在,是抵消债的前提;

②双方债权必须均期限届至;

③两个债权对双方当事人是相互对立的,即双方互为债权人;

④双方债务的给付须种类相同。

消极要件: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抵消的债权,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均不得抵消;

②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务,如:禁止扣押和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等,不得抵消。

3、解除

4、提存

(1)提存的概念和功能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2)提存的要件

①必须有合法的提存人;

②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提存的标的物与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的方法

提存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4)提存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