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任何债务人请求承担全部债务。连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以后,取得了对其他债务人的求偿权。
④保证
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因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⑤保险
被保险标的的损害应当由第三人赔偿时,保险人应投保人的请求,依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后,即取代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地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二)债的协议转移
债的协议转移,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权转移合同。依据该合同,债权由债权人转移给第三人。
在债的协议转移时,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权转移的通知于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转移的效力。债务人在受到债权转移的通知后,不得提出异议,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2)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亦称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通过协议方式转移债务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必须有可转移的债务存在;
②必须有债务转移合同。债务转移合同可以由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也可以由债权人与承担人订立。
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的,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①债务承担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债权人新的债务人。负有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②从属债务和从属于债权的权利不因债务转移而不存在;
③债务人得以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一并转移给承担人。承担人得以同样事由对债权人抗辩;
④债务转移属于无因行为,承担人不得一对抗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⑤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债务,除第三人同意债务转移外,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三、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亦称债的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再存在了,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引起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清偿
2、抵消
(1)抵消的概念
抵消:是指二人互相负有债务,而且给付种类相同,可以本人债务与他方债务,按照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