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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主要发生根据
1、合同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
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3、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4、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减少或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自愿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债的变更
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的变更和债的内容的变更。
债的主体的变更,又成为债的转移。是在债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受。
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
1、债的内容的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原债的存在为前提;
(2)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必须有效;
(3)必须是债的内容的变更;
(4)必须依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的判决。
2、债的主体变更
(1)债权转移
债权转移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债权合法转移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消灭,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债权转移发生的原因不同,债权转移分为法定转移和约定转移。
(一)法定转移的情况有:
① 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被继承人享有的债权,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承受;
②出租物的出卖
根据出让不破租赁原则,出租方将出租的财产出卖时,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原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债权由新的财产所有人承受;
③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