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辅导:成考专升本民法债的担保与保全复习

2013-10-11 10:30:22 字体放大:  

(4)保证的效力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与性质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2)定金的性质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①具有担保的功能;

②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功能;

③具有惩罚违约的功能。

(二)定金的种类

根据定金的不同功能,定金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证约定金:为证明合同的成立所交付的定金;

成约定金: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违约定金: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解约定金:一方当事人为保留解除合同权利而向对方交付的定金。

(三)定金的效力

①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

②定金的给付效力。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折抵价款或原数返回。

③惩罚的效力。

定金罚则的适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债的保全

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当事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1)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撤销权: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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