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辅导:成考专升本民法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复习

2013-10-11 10:28:43 字体放大:  

(2)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3)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

(4)使受益人得到利益。

3、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为债权人,受益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相负有权利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

首先,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应违背本人的真实利益;

其次,管理人应当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②通知义务

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

管理人承担的通知义务以必要和可能为限。

③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当向本人报告情况并结算。

(2)本人的义务

①偿付义务

本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以为避免本人遭受更大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为必要。应当包括直接支出和合理的劳务费用。

②清偿必要债务

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务期间,所设定的必要债务,应由本人承担清偿责任。

③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有义务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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