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辅导:成考专升本民法财产继承权复习

2013-10-11 10:27:17 字体放大:  

2.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

(2)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

(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

(6)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国家所有。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条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但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入的基本生活需要。

(4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5 )遗产已被分割而末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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