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①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②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③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⑤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⑥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⑦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考生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6.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办法,按照教育部教学厅【2009】6号文件执行。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报名时须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天津市民政局颁发的《自谋职业证》)。符合两项及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能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