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 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 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 少数民族考生;
(7) 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 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9年3月1日以前出生)。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