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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福建成人高考加分政策

2013-08-31 13:14:21 字体放大:  

1.获得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岁以上人员(1988年12月31日前出生)。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不得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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