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 获得地级以上(含地级) 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 者及科技进步(成果) 奖获得者。
(2) 获得省级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称号获得者。
(3)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 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5)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6)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7) 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所在地是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 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 者。
(8) 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水利(农水、农电、防汛、水保、水管、施工、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远洋运输、殡葬和社会福利(孤儿、弃婴、残疾人、老年人、伤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人护理) 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须主管部门出示证明材料)。
(9) 年满25周岁(1989年2月28日以前出生) 的在职、从业人员。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以照顾10分。
(1) 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汉族考生。
(2) 高寒山区中小学教师。
(3) 户口在云南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4) 获得县人民政府(党委) 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 者、模范(先进) 教师、模范(优秀) 党员称号者。
(5)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6.复员、转业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7.上述照顾不累计加分。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即须交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办理照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