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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成考学籍管理规定

2012-08-22 22:43:35 字体放大:  

七、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思想品德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面授学习和班级活动,表现出色成绩优秀的函授生,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不遵守纪律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员处分由所在学院办公室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执行,并报成教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员的奖励和处分的有关文件均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通知学员本人及工作单位。

八、毕业、结业和鉴定

第三十四条 学员按教学计划修满学业,经全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员修业期满,毕业前经补考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凡结业的学员,在结业一年内由来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对不及格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鉴定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作永久结业处理。

九、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他年级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矛盾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台州学院成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