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工作单位和乡(镇)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2)因特殊情况连续一学期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根据考勤,面授期间连续请假超过学年总面授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成教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确有特殊原因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成教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需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最长为二年)。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休学期满,须在学期开学时由学员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不办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转学、转专业和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员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确有特殊原因者,凭有关证明经本人书面申请,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所在学院签暑意见,送成教院审批,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外校学员转入我校学习手续,经省教育厅批准,编入相应的年级、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毕业年级一律不予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员入学后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2)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交费注册者;
(3)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三十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除名):
(1)旷课累计五天以上者;
(2)由于旷课而不准参加正常考试以及旷考累计课程达三门以上者:
(3)连续两次留级者;
(4)补考后历年累计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5)休学期满,经审查不能复学或因原专业停止招生而无法复学者;
(6)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又不能休学者
(7)考试作弊经核实累计2次以上(含2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