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成考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院校的基本任务之一。为健全本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和学籍
第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凭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规定日期缴费并到各专业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或相应证明,事先向各专业学院请假,无故不缴费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如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向各专业学院申请保留学籍,经成教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将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由成教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三条 凡在籍就学学生,每年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向学校缴费,每学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凭所在单位或相应证明向专业学院书面请假。
不缴费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成教学员的年级以入学的年份称。如2006年入学的简称“06”年级。
二、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学校规定的面授课、上机课、实验课,考试等都实行考勤。教学考勤的结果与学员的成绩、奖惩挂钩。
第六条 学员因病因事一定要做到事先向班主任请假。病事假者,需凭乡、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单位证明。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面授学习期间,请假应由学员本人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须经班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送学院办公室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须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并签署意见,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请假者必须及时销假。
第九条 对缺、旷课情况作如下规定:
(1)学年缺课累计10天以上(含10天)者作重读一年处理;旷课累计5天以上(含5天)者作退学处理。
(2)一学年旷课累计5天以下者,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学员工作单位。
(3)缺课超过某门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无效。在补足课时后,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4)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缺课1节计;旷课1节按缺课6节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