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讲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013-09-10 17:55:4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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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原则:《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企业法人。“行政许可”的原则。

2.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3.设立条件:

发起人:应有2-200法定人数;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

若发起设立,则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两年内缴足。

若募集设立,则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5%。

4. 设立程序:

确定发起人à制定公司章程à申请名称预先核准à申请与核准à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à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的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à设立登记并公告(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设立登记)à发放股票。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5. 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6. 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7.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1-50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

不同点:成立条件和募集方式不同(人数);股权转让难易程度;股权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股票);公司治理结构(有限责任:1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董事会,1-2名监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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