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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
在传统意义上,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管理制度看,交易席位代表了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的权益,是会员享有交易权限的基础。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交易席位的取得和享有的权利。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权利之一是参加交易,参加交易先要取得交易席位。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交易席位的转让。证券交易所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要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交易席位可以转让,但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制度: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三)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若要进人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下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的规定,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的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会员通过其在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交易所交易服务和管理。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协议转让。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
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下列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
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会员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接。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缴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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