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及证券委托买卖

2012-10-19 16:59:55 字体放大:  

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及证券委托买卖

一. 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客户应与营业部有事先约定(一般采取签订专项协议方式),并预留印鉴(签名)。电话录音及传真件必须按规定保存,并要求客户及时到营业部补填委托单,将传真件附于委托单后存档。

二.投资者教育:

1. 投资者教育: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2. 投资者教育目的: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参与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进而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规避风险、自我保护的能力。

3.途径: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通过营业部设立“投资者园地”、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并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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