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在具备了证券账户的基础上,投资者就可以与证券经纪商建立特定的经纪关系,成为该经纪商的客户。这一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与其指定存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
1.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这一环节实际上起到了投资者教育的作用。有关证券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在与客户建立经纪关系、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协议内容,向客户揭示证券交易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客户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证券经纪商要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请客户认真详细阅读,然后由客户签署。客户一旦签名,就表明了其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和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一般来说,《风险揭示书》会告知客户从事证券投资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客户从事证券交易,除了要知道存在风险之外,还要了解有关证券公司、投资品种等其他信息内容。因此,证券经纪商还要向客户提供一份《客户须知》,以便投资者了解诸如股市的风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投资品种与委托买卖方式的选择、客户与代理人的关系、个人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制、严禁全权委托投资、公司客户投诉电话等事项。客户也要在《客户须知》上签名,表明其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其中的各项内容。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2007 年11 月7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有关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修订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证券经纪业务合同文本。《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甲方(客户)要向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作如下声明和承诺: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客户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同样,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要向甲方(客户)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同时,我国《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该管理模式下,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还需在证券公司的合作存管银行中指定一家作为其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并与其指定的存管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这里的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门专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证券交易资金支取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应严格遵守“实名制”原则。客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合法证件,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本人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办理时客户须按证券营业部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证券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并签署相关协议、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统称密码)。客户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修改密码。证券公司、存管银行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为客户
建立其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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