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
2004年11月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 月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开展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业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投资者在ETF 募集期间,认购ETF 的方式有场内现金认购(网上)、场外现金认购(网下)、网上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投资者办理证券交易所ETF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ETF 的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上现金认购的,接受申报的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采用网上组合证券认购的,证券交易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
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 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买卖证券交易所ETF 的投资者需具有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ETF 申购、赎回操作的投资者需具有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所ETF 的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是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篮子股票和少量现金换取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赎回是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换取一篮子股票和少量现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
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之前,需与具有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称一级交易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代办证券公司)签订相应的《风险揭示书》。
由于申购ETF 需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根据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例如现金××元、x 股票××股、Y 股票××股、z 股票××股„„),因此,投资者想申购该ETF,就可以先按照清单买入这一篮子股票。这个过程可以通过一级交易商提供的组合交易系统一笔委托实现。
投资者从事ETF 份额的买卖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涨跌幅等规定。应遵守的一般交易规则有:买卖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O.001元,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申购、赎回ETF 的基金份额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2.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3.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4.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在ETF 信息传递和披露方面,为保证申购、赎回和买卖的正常进行,要求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ETF 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购、赎回清单主要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成分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等内容。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各组合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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