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根据2003 年12 月18 日中国证监会令第17 号《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这种业务的特点是:第一,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第二,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第三,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而是在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
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也就是说,既可以采取定向资产管理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合资产管理的方式办理该项业务。
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