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就客户授权证券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事宜作出明确约定。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由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办理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 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客户应当予以协助。专用证券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客户将委托的证券从原有证券账户划转至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时将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划转至该客户其他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上述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证券公司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公司与客户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前款所述投资的通知和答复程序作出明确约定。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发生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九)业务档案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销毁。
更多内容:威廉希尔app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