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检查,规范运作。
(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对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在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或者委托资产来源、用途不合法,或者证券公司发现客户涉嫌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四)客户资产托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证券公司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