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交易: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与合同

2012-06-01 18:56:39 字体放大: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四次,2012年第二次考试时间为6月16日-17日,为了帮助广大考试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2证券交易: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与合同供大家参考,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与合同

证券公司申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设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安排、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事务的报告和有关信息查询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委托人作出委托决定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方便委托人作出委托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投资目标和特点、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存续期间、推广时间、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等;

(2)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简介;

(3)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4)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5)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6)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程序与风险控制;

(7)投资限制,主要列明《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事项;

(8)集合计划的账户管理、资产的构成、资产的处分等;

(9)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方法、程序等;

(10)集合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法、支付方式等;

(11)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等;

(1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13)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清算及资产分派方式;

(14)信息披露,主要明确管理人、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报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委托人查询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15)风险揭示,充分揭示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作出约定;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前言

前言中须说明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以及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该项内容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名称(自然人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有效联系方式等。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包括集合计划的名称与类型、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存续期间等。

(四)委托人情况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这主要是指参与金额(比例)、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及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的承诺。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主要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明确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八)集合计划费用

主要是明确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管理人管理费、托管人托管费等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九)投资收益与分配

明确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主要明确管理人、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报告时间、方式和内容,委托人查询集合计划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的时间和方式,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披露的约定。

(十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应明确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二)委托人退出情况

应明确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退出(全部或部分)的时间、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十三)集合计划的终止

应明确集合计划终止的具体情形、集合计划清算和委托人资产返还的约定。

(十四)不可抗力与免责

(十五)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在合同签章及日期前还应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不保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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