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交易: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2012-06-01 18:51:56 字体放大:  

(3)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4)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5)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人规定的必备条款。

(6)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6.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 万元的,处以1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证券公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委托资产。

(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委托资产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5)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委托资产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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